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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标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9-06 16:37:43 阅读数:1522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标准

税收最新调整!从2021年开始实施。

该公告指出,对于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薪、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除义务人在预扣本年度工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时,累计扣除费用从1月开始直接按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预扣个人所得税的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年内的后续月份,预扣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申报扣缴,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中注明去年每月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根据《公告》,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除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解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的通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什么要发布《公告》呢?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了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过程中准确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收入采用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只有一个工资收入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第二年不需要进行结算,税负可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来看,这种预扣预缴制度的安排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预缴阶段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不需要进行结算。但也发现,一些固定从一个地方领取工资,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不需要缴纳税款,但由于各个月收入波动较大或前高后低,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收入,某一个或几个月被预扣预缴纳税款,年终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实施新税制后的年收入纳税数据。对于一些工作稳定、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的基础上,可以优化其税收预扣方式,进一步减轻其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阶段的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发布了《公告》,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构建新的发展模式。

《公告》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方式?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方式:

一是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申报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在同一单位工作,预扣预缴申报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收入(包括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各种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从1月开始,仍在该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收入。

第二,按累计预扣法预扣劳动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销售人员和证券经纪人。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领取报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劳动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本单位领取按累计预扣法预扣的劳动报酬所得。

例小李从2020年到2021年都是A单位的员工。A单位于2020年1月至12月每月为小李办理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如果小李2020年工资总额为54000元,小李2021年可以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年薪54000元。假定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是因为去年并不都在B单位,所以不适用本公告。

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式有哪些?

对于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除义务人在预扣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扣除费用从1月份开始直接按年度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的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年内的后续月份,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扣除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全额申报扣除。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领取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到2021年,A单位将在1月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根据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小张在1月份需要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不需要预缴个税;全年结账,由于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所以通过结账可以退还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从1月份开始就可以直接扣除全年累计扣除费用6万元而不需要预缴税款,年底也不需要进行结账。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领取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到2021年,A单位将每月支付8000元的工资,个人将按照国家标准支付2000元的三险一金。根据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要预缴30元的税款。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不需要缴税;从8月开始,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八月份预扣税=(8000×8-2000×8-60000)×3%-0=0元。

九月份预扣税=(8000×9-2000×9-60000)×3%-0=0元。

十月份预扣税=(8000×10-2000×10-60000)×3%-0=0元。

十一月预扣税=(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十二月预扣税=(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除义务人预计本年度支付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项收入合并后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除义务人和纳税人在当年1月申报纳税前双方确认后,可以按照原来的扣除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发放工资前及小周确认后,按原预扣方式每月扣缴30元税款。

《公告》发布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操作?

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机关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机关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和预扣本年度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预扣个人所得税。使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情况,判定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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