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05 08: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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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88)财税字第085号标题:关于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说明和关于不再对中国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颁布日期:1988年5月11日实施日期:1988年5月11日终止日期:1997年9月8日类别:发证单位:财政部内容:关于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说明和不再对中国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部分地区反映,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国人员,其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福利费、养老金、救济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留成的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性或救济性补贴。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款所称“退休费和退休费”,是指退休费和退休费(即养老金、养老金等)。)纳税人退休后领取的,不包括社会保险费或退休费用中包含的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薪金。三、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职工的探亲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如果数额合理,是用于实际支出或属于实际需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不允许计入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四、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国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局已发文明确应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因此,接到本通知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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