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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8 10:24:01 阅读数:173

实习期间,保险公司没有赔偿高速行驶时的事故。

之后,刘女士向法院起诉了该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情况下,不得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是总括条款,具体免责范围不明确。对于“实习期间驾驶员单独高速驾驶时,保险人免于事故”的情况也没有具体的约定,这使得被保险人难以准确预测受益范围,甚至降低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不应认为总括免责条款已经生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了20,935元。

保险公司立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二款规定:“实习期间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由持有相应或以上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这意味着,如果驾驶员在实习期间没有相应或更高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陪同超过三年,他就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刘女士在实习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无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准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驶,属于免检范围。此外,在刘女士签署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已确认“贵公司销售人员已向我详细说明了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内容,我已了解并正确理解上述销售事项的通知和说明”。因此,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具体案例

刘女士正在驾驶一辆汽车从永川到重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是免费的,有很多车辆。当刘女士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到市内某个地方时,由于操作不慎,她赶上了李的车。因为她的速度太快,李的车追上了夏的车。虽然这三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经过仔细调查,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证明,并认定刘女士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为此,刘女士共支付了2万多元用于维修三辆车。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然而,由于她持驾驶证不到一年就去了高速公路,保险公司认为这在保险合同的豁免范围之内,因为她在实习期间去了高速公路,并且没有一名有三年驾驶经验的司机陪同,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不要冒险

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公安部关于驾驶证申请和使用的上述规定,必须用合理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和判断。首先,本案的保险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列举其他不允许驾驶的情形,但却给出了一个范围,即强调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应禁止性规定。其次,在实习期间,司机不擅长驾驶技能。考虑到单独高速驾驶的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增加了。为了减少和打击违法行为,使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更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实习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应由持有相应或以上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是合理的,也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刘女士在国际米兰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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