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15:30:03
阅读数:256
热门推荐.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案例]
2014年5月3日,李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求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5月2日,双方约定月薪为1800元。
2015年3月2日,公司以效益不佳为由单方解除了李的劳动合同。在双方谈判期间,李认为他在公司工作没有过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赔偿金3600元,经济补偿金1800元。该公司表示愿意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3600元的赔偿金,但李支付1800元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协商不成后,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仲裁。[评论]
如果汽车销售公司非法解雇李并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再次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本案中,公司非法终止李的劳动合同,并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两次支付李3600元作为赔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则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向李支付了3600元的赔偿金,但不支持李要求该公司支付18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
导师推荐
热门回答
下载登录无忧找律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