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08: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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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的员工被调动、辞职、终止或解雇,他们的档案应在一个月内转移到他们的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了辞职后移交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员工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了离职后移交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的员工被调动、辞职、终止或解雇,他们的档案应在一个月内转移到他们的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自终止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员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备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将员工档案移交员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扣留档案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散的人员,可以向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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