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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5 20:21:02 阅读数:199

原告赵、罗,系湖南省某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

被告:湖南省某市的一家中外合资公司。

申诉人提出上诉,因为他对公司的随意解雇感到不满。

“调查和核实”

赵、罗是湖南省某市一家大型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高级职员。自1993年3月以来,公司招聘了三名员工,他们或是在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是在单位之间借调,分别担任副总理、人事部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当三个人到达时,公司从他们各自的工资中扣除5820元、3650元和4270元作为保证金。同年11月,由公司人事部起草、吴某董事长三次修改的《A公司劳动合同》文本最终由吴某签署同意,但直到劳动争议发生。甲公司所有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相关劳动保险手续。1994年2月15日,吴某从香港发来一份传真,给了包括上述三人在内的公司近40%的员工一个长假。但是,在长假期间,他没有宣布解雇三人,也没有终止与三人的劳动关系,押金也没有退还。与此同时,只有30%的原始工资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但公司A承诺,员工在假期可以找到自己的出路,找到第二份工作。1995年4月22日,三个人收到了A公司的解雇通知,说:“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决定把你的长假推迟到3月底,你将从4月16日起被解雇。

请在4月底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张,1995年4月。由于张不是A公司的员工,他是的亲戚,有三个人拒绝接受。他给吴某打了三次电话,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建议,但吴某和A公司都没有回复。6月23日,三人再次收到张签署的解聘通知,内容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于1995年4月21日提前一个月向您发出了解聘通知。现再次通知你,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1995年5月21日终止。我希望你在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能收到经济补偿金、保证金和1995年4月8日。3.劳动者于1995年7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甲对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评价,并补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保证金本息、精神损失赔偿和业务费用报销合计近百万元。甲公司答复称,3名投诉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私自扣留了一辆公司面包车(法院处理了另一起案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长假由公司董事长吴某决定,合法有效,劳动者无权提问。在5月21日之前,公司已经承诺以书面形式支付长假工资(原工资的30%)、生活津贴和保证金(不存在利息问题),不存在不履行问题,其余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甲方要求仲裁庭依法驳回上诉,支持公司的驳回决定,支持公司驳回上诉,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此外,发现《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履行。张既非本公司雇员,亦非本公司董事,乃本公司主席之侄儿。原告赵、罗于1994年10月在长沙担任香港B公司的代表,参与另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施工活动,该合资企业于1995年12月31日注册。

“分析意见”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2.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双方承担。

“吸取的教训”

这是湖南省首例劳动合同赔偿案件,也是湖南省1995年最大的上诉赔偿案件。它最终以一本调解书而告终,但相关雇主在劳动管理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

1.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单位总是认为他们是否签劳动合同无关紧要。特别是,一些地方实施所谓的标准合同。企业购买了这些劳动合同后,就签了。没有具体的内容,他们觉得这纯粹是一种形式。事实上,《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体现,这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只能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这只能损害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维护,本案就是证明。

2.雇主解雇工人的权利能否随意行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法定理由,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从本案反映的情况来看,劳动者不具备《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由随意解雇员工。下岗企业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在书面通知职工一个月后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提前一个月的解雇期间,工人仍可要求继续工作,并正常获得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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