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聘任关系。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务的。并且从上述位置转移对解密周期不满意;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由本人继续办理的;
(三)正在接受检查;
(四)低于最低使用寿命。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程序:
(1)本人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并报任免机关;
(三)人事部门的任免审核;
(四)审批任免机关,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和审批决定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月内予以批准。 超过3个月未经批准,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审批期间仍应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不履行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离开的,应当予以辞退,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重新就业。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必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在两年内到原机关所属的企业或者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自辞职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管理,原单位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将人事档案移交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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