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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北京农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9 20:57:02 阅读数:174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学校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学校内部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为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市教育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教职工稳定,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1.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调解学校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在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接受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2.学校调解委员会由9名学校代表、工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任命;职工代表由教师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主任是协会工会主席,办公室设在协会工会办公室(名单附后)。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公正、正派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三、调解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1、建立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报告制度。调解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定期向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调解指导委员会报告学校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和本单位开展的调解工作。

2.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为改进组织、落实人员、规范工作程序提供制度保障。

3、建立调解员和调解工作档案,调解委员会成员必须持证上岗。履行调解员职责时,应出具调解员证书,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单位应予以支持。调解员的工作时间应按工作时间计算。调解员应当主动向本单位领导解释调解工作所需时间。教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职务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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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

他在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如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资和司法等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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