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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9 13:45:02 阅读数:221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因聘用、调动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就业、人才流动、培训、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履行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3.企业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仲裁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二、拟提交的材料:

1.下载《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根据被调查者人数提交副本)

2.证明争议的证据;

3.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注意:

1、延期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开庭之日起60天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3条)

2.如果在法庭上宣布裁决,应在5天内作出裁决;如果定期公布奖项,则应在公布后立即颁发奖项。(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29条第2款)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隐瞒足够证据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收受贿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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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陈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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