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8 0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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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患恶性肿瘤,在家中休养期间被公司终止妊娠。陈小姐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几天前,黄埔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小姐的申请。2001年3月1日,陈女士受聘于一家商品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陈小姐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有异议,可提出不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终止,否则将按原合同期限自动延期。2002年8月,陈女士患妇科恶性肿瘤,请病假。去年2月28日,由于双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延期至2004年2月28日。
续签合同期间,陈小姐因病情恶化住院治疗。 去年9月18日,公司以陈小姐不能继续胜任工作为由终止了与陈小姐的劳动合同,并向陈小姐支付了三个月工资11730元和一个月代工资通知3910元。陈小姐不服解除劳动合同,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被拒绝后,她起诉了法院。法院认为,患重病和绝症的职工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增加对职工的医疗补贴。最后,公司被判支付陈小姐一年的医疗补贴共计46,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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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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