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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受伤应该去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4 22:24:02 阅读数:209

1.根据所研究的案例,韩于2002年10月进入区环卫部门从事道路清扫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与环境卫生部门签订了《岗位责任书》的复印件。《岗位责任书》对韩从事的具体工作有非常具体的管理规定,并有详细的奖惩办法。2003年9月上旬,韩在工区工作时,被一辆大卡车吊死,送往医院治疗。地区卫生部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由司机支付。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当事人与韩达成了赔偿协议。司机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治疗后费用3.2万元,全部支付给韩。韩出院后,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认定工伤的行政管理部门——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区人事局收到申请后,认为区环卫部门没有按照区人事局要求的程序使用临时用工,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人事部门不接受申请,驳回了答复。

韩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后,区政府认为区人事局的答复程序和依据合法,维持人事局的答复。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人事局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该案最终由区人事局为韩和区环境卫生部门进行了调解,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韩撤回了诉讼。然而,由——这一案件引起的深层次问题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第二,提出问题

作为一名工人,他可以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受伤后及时得到治疗和赔偿。赔偿前,是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认定工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入口。他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弱势工人的利益无疑是国家应该首先维护的。谁应被纳入工伤保护条例,哪些应由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约定,立法者应慎重考虑

韩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相互推诿,导致其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韩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第二,韩的工伤认定应由哪个国家机关来管理。韩是工伤吗?我国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由国务院实施,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它是一项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这是目前鉴定工伤的主要依据。《条例》第14条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应被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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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反对韩的部门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而受到伤害。之所以属于工伤,是因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一是韩与环卫部门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目前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至少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确定:

首先,主题是合法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e

其次,程序是合法的。从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来看,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提出具体要求,这给一些用人单位提供了逃避劳动行政监督的机会,也使得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难以判断。因此,《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第二点规定,只要中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实际上成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和权利,劳动关系的存在就可以得到承认,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存在的绝对前提。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环卫部门与韩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个岗位责任制,但环卫部门不仅在其个人工作中提供劳动工具,而且还履行管理环卫工人的具体责任。岗位责任制被称为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劳动合同,因此可以断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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