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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限延长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04 08:06:01 阅读数:188

职工受伤后,要判断是否为工伤,首先需要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规定了申请时限,那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否为预定期限,是否有暂停、中断或延长?网边肖详细介绍你。工伤认定时限可以中止或延长吗

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如果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非员工或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时间延误的,视为不属于员工或其近亲属: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原因属于用人单位;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存在的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也适用。

理解:

工伤认定的时限不在预定期限内。

从本质上说,对于某些权利来说,预定期是一个不变的时期。只要期限届满,无论何种原因,权利都会被消灭,如撤销权和撤销权。根据一般理论,预定期间只适用于法定成立权。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权利根据其不同的功能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工伤认定申请是以索赔为依据的,因此不适用预定期限。

工伤认定的适用期限类似于限制。《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的推移而造成证据的损失,防止工伤认定纠纷,这也可以确认申请工伤认定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因此,时效类似于诉讼时效,应该像诉讼时效一样中止或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意图出发,人力和社会部门应查明是否存在导致申请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原因和情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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