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03 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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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时限的计算是复杂的。岱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作出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到法院和彭的认可。但2010年再次受理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明行政机关同意给予彭再次受理的救济,即从2008年11月20日起,彭申请工伤认定。直至2010年8月11日岱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两年后无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再次受理并处理,造成当事人延迟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一个特殊情况,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这一期间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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