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过劳死。这个词起源于日本,最早出现在日本七八十年代的经济繁荣时期。过劳死不是临床医学的名称,属于社会医学。根据医学解释,“过劳死”是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增加、心理压力大、亚健康状态疲惫,突然导致身体潜在疾病急性恶化,危及生命的治疗。那么过劳死可以算工伤吗?以下是无忧找律师网的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过劳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应包括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员工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而非受到外力伤害;二是忽视了员工的病因、病情、病情,但最终发生死亡的后果; 第三,员工患病的时间和地点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员工“过劳死”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猝死应发生在员工在职期间,否则,即使员工的死亡后果与工作压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员工在在岗期间猝死,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家属面对“过劳死”时如何维权
首先,家庭成员要努力将劳动者的“过劳死亡”认定为工伤,因为一旦认定为工伤,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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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比如丧葬补助、一次性死亡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次,如果劳动者的“过劳死”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庭成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时,家庭成员因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相应定额、劳动者加班时间过长等原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已经大大超过了社会平均工作时间。
以上知识是相关法律问题的答案。就社会情况而言,一些单位经常剥夺员工的基本权利,经常出现“5 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积极的休息休假往往被解读为“懒”。身体是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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