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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16 16:45:02 阅读数:130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

(三)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动、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企业可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某科技公司发现部门设置混乱,人员冗杂,急于求成。 第二天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对其职位变动非常不满,公司多次与他沟通,均未成功。 第二天,公司给程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由于公司部门调整,无法与程达成协议。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向程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中所指的“客观情况”有法定要求: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但本案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劳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物权法》 #中指定的其他问题,请单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公司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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