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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地区原则,劳动仲裁和监察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09 15:57:01 阅读数:183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划分原则,仲裁与监察的受案范围划分原则

我们认为,在处理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履行等案件重叠的投诉或举报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选择原则。对于受案范围交叉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要接受仲裁和监督,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解决劳动争议,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仲裁或监督,如考虑经济成本、举证能力、上诉风险等。受理部门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我们认为,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原则应当是划分仲裁和监督交叉案件受理的首要原则。

2.方便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于双方都应接受的同一案件,无论选择仲裁还是监督,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也应考虑方便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根据仲裁和监督在适用法律规范上的区别,如果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则仲裁和监督都应当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适用任意的法律规范,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看,接受仲裁是可取的。如因争议双方协议(如劳动合同或口头协议中的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发生的降薪、追回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等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受理。比如在劳动合同纠纷的履行中,对于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义务,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保密、竞业禁止等源于诚实信用的附随义务,有些需要推定确定。由于附随义务在我国劳动立法中至今尚未明确界定,且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在劳动合同纠纷的履行中,由附随义务引发的纠纷宜通过仲裁来解决。此外,超过60天仲裁上诉期限的争议应视情况由监理接受。

3.依法制裁和惩处严重违法行为、快速处理纠纷的原则。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件,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的集体纠纷,特别是一些行业的承包商和个体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违法和恶劣影响的案件,建议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处理。因为劳动监察机构在调查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责令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收取滞纳金,这样比仲裁更能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上述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当然,雇主要承担强制性的、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是用人单位直接违反劳动法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的责任。通过法律制裁,使违法者受到行政、经济甚至刑事法律的惩罚,同时也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和全社会的警示,使各方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义务意识,增强自觉履行劳动义务、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维护劳动秩序的责任感。此外,根据以下标准惩罚违法者

1.属性不同。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适用由劳动法的私法因素决定;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具有传统私法的特征;从基准到监督,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世界上普遍遵循三方原则。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主要强调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根据其不同的规定可以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根据其法律的约束力,可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不仅适用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任意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生效条款和企业的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办案只能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施仲裁,既不申诉也不理睬;劳动监察主体应当主动监督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调解程序适用于劳动仲裁;调解程序不适用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程序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交仲裁的自愿性和处分权的自愿性等。劳动监察体现了强制原则。用人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允许劳动者放弃权利,免除法律责任。

5.待遇不同。劳动仲裁中的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6.取证方法不同。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举证,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按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还可以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7.后果不一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8.受理案件的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期限为60日;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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