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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下的劳动关系,无资质承包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1 10:39:01 阅读数:195

[案例]

2006年5月,某煤矿将一个矿井分包给罗某开采(罗某不具备承包资质),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罗某组织民工对某矿井进行定期定量开采,但必须接受矿井的约束和管理;工资实行定量发放,劳动者报酬由罗本人分配;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罗承担20%的责任。2008年3月,罗在矿山作业时被一块巨石意外击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矿工们支付了医疗费。罗出院后,要求矿方给予工伤认定和治疗。采矿方认为双方是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按工伤标准赔偿。

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经审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罗与矿方是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罗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采矿方将把采矿工作移交给罗某,采矿方将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从法律关系分析,采矿方与罗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罗的主张应该被驳回。另一种观点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罗与矿方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以发现不能独立决定他的工作,他必须接受矿方的约束和管理,而且他还参加劳动。本合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而是实际上的劳动合同。

这是采矿方以合同的名义逃避劳动事故责任,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支持的。因此,罗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第一,合同关系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该由劳动法来调整。

法律上没有对合同关系的确切定义。作为一种责任制度,企业中的合同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它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在从属于劳动关系的合同关系中,工资、集体福利、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只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定额指标、工资分配和风险分担。这种合同关系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的特点,而是将定额管理与物质奖励制度相结合,以定额完成的程度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这种合同关系应该由劳动法来调整。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合同名称是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就属于劳动关系,其合同形式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 第二,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劳动关系证明。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文件: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名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三)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 (五)其他职工的证言等”。其中,第(一)、(三)、(四)项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只需按上述第(二)、(五)项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关于承包矿山经营权的专门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就业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为具备就业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主要就业责任。”由于矿山企业领域的工作相当危险,而且强调承担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当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问题做出特别规定并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应得到尊重。

对该案例的具体分析表明,采矿方与罗某以合同的形式签订了合同,规定了定额指标、工资分配和风险分担。这种合同关系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这种合同关系应该由劳动法来调整。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的原则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号判决,在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罗只需提供其在矿山从事劳动工作的初步证据,而矿山应承担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即使罗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采矿方将其部分采矿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格的罗,且罗本人也参与劳动,则罗与采矿方的关系应视为劳动关系,采矿方应承担雇佣的主要责任。罗*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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