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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超过60岁,超过60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3 21:33:02 阅读数:497

具体案例

王* *,男,汉族,1950年3月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江口乡前板桥村王庄组0035号。1987年,37岁的王* *,作为一名农民工,去河南省人民医院做清洁工作。他不知疲倦地工作,多次受到医院的表扬。

2001年6月,根据医院安排,王XX与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地点仍为河南省人民医院,工资由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底,河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李* *告知王* *和其妻子赵* *因年龄关系,本公司将于2011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1月5日,李* *填写辞职申请,要求王* *到公司总部结清工资。10月公司人力资源部结清王工资1800元,发放103010元。

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未向王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11月17日,王在助理律师的帮助下,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2.2万元,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万元。郑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2011年11月28日,王*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以河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医院为被告,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河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王* *支付了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

问题

60岁以上,工人和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

法律答案

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号法令第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的群众组织的工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连续工作10年的,应当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批复(京劳社函[2003]72号)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是农业户口,且在招用时处于工作年龄。达到老年后,未及时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受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年龄内的合法权益。对于超过劳动年龄的,应当参照《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同工同酬的原则,只保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其他争议,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评论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时必须丧失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虽然中国《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的群众团体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应当退休”。但是,《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的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费由企业管理部门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离退休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但是,本办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内容与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相抵触,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第《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号法第5条:“过渡性养老金的确定应遵循新老方法相平衡的原则,适用于在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际轮换后退休、个人缴费和认定支付期累计达15年的人员。”由此可见,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满足60岁和15年缴费两个条件。因此,劳动者丧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因此,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方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要求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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