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劳动 > 劳动关系认定

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1 07:18:02 阅读数:204

如今,在许多地方,企业的员工数量已经成为一个难题。

由于名册上的人不是都在单位工作挣钱,很多人只是在企业挂名,而其他人则远走高飞去赚大钱,给企业留下负担和负担,形成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混乱。原因之一是双重劳动关系的根源是“全纳分配”就业制度的遗留凭证。

长期以来,人浮于事和传统的“统包统配”用工制度造成的劳动力流动“死水一潭”,是新形势下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不能流动,相当一部分员工在企业中挂起了劳动关系,而另一部分人则以“停薪留职”、“挂名”和“贷款”的形式离开企业;自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他们以各种方式离开了企业,如“两不找”、“外出劳动”、“请长假”、“请长期病假”等。去社会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生产经营劳动,把这种关系留在企业里,让企业为他们承担社会义务,这就成了企业的负担。“全纳分配”就业制度的后遗症是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根源。 第二,双重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劳动法》已经实施了四年,在一些企业中,劳动合同管理系统仍然被挤掉。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遵循劳动管理模式,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和管理员工,这与市场经济下迅速变化的形势相去甚远。在企业的劳动管理中,存在着“不求两件事”、“以名取人”、“放长假”等现象。这些员工似乎得不到企业的工资,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实际上并没有减轻。企业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各种社会团体承担的费用。一些企业领导在认识、手段和管理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用劳动合同制度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这使得双重劳动关系不断产生和蔓延。 第三,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是劳动保险制度的步伐失调。目前,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最大的担心是害怕失去原企业享受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目前,中国的社会劳动保险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这确实令工人担忧。民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大部分员工仍然持不信任态度,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险却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这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保险制度是二元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随着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应该说在劳动力市场初期,这种由劳动者自己创造的“雇佣”形式对打破僵化的劳动管理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副作用不可低估。 第一,不利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在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提高效率”政策的过程中,旧的制度无法彻底打破,这使得一些下岗职工把目光投向了“不找两份工作”、“休长假”等隐性就业的员工,拒绝下岗分流,还想拿下岗工资去找另一份隐性就业的工作。这给下岗职工分流、减员增效、再就业带来了困难,不仅影响了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体制的改革进程,也影响了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第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目前,企业用工存在四个问题: 第一,招人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招人。它使政府失去了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能力,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第二,招收同等质量的企业下岗职工不办理备案和使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予同等劳动报酬,不参加社会实验室

大量隐性岗位挤占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岗位。一些工人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与亲戚朋友一起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不想把他们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有一种奇怪的现象,一些开车、带手机、穿高档服装的工人在原企业领取生活费或下岗工资,这使得本应再就业的下岗工人很难实现再就业。 第四,不利于劳动保险制度的实施。据劳动保险部门称,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险费很难收取。被指名的企业认为他们没有为企业履行义务,那么企业为什么要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呢?员工现在认为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企业,他们支付的工资包括保险费,所以不可能再为他们投保。

这些人的劳动保险暂时还没有解决,因此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保险制度无法实施。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严重干扰了员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的劳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般来说,优点少,缺点多。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取消非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定措施,并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员工在找到新工作时,都将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无薪休假手续。已休无薪假的职工应单独清理,要求无薪假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如果您因业务原因停薪留职,您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到期后必须终止。如果协议期限超过2000年,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 第二,不允许员工办理“命名”手续。所有在企业办理过更名手续的员工,清理后必须及时解除隶属关系。今后,任何企业都不得为其员工办理挂靠手续。 第三,解决不找两份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关系。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出于企业原因,要考虑安排员工上岗;对于无业人员,应将其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于符合内部退休要求的人员,应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次,对于那些因为个人原因而没有找“两份工作”的人,必须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退休的规定。 第五,如果企业确实需要裁员,年满55岁的男职工和年满45岁的女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休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必须作为下岗职工对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五、严格执行国家对员工的“医疗期间”规定。长期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期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医疗期台帐。如果你在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你应该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以病假为由从事社会就业活动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加强对学习和培训人员的管理。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