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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校是劳动关系吗,代课老师与学校属于劳动关系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6 10:51:01 阅读数:248

[案例]2006年9月,王在山东省日照市一所技工学校担任代课教师。双方口头同意每学期工作18周,每周14节课,每节课25元。其他福利与准备中的其他教师相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未向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6月30日,学校通知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结清了王的全部替代费用。随后,王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裁决学校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驳回了王的仲裁请求,理由是王的申请超过了仲裁期限,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论]

自2006年9月起,原告王接受日照市一所技工学校的代课教师职务,领取月劳动报酬,接受被告的管理。他提供的劳动力是被告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承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6月29日,被告通过召开学校会议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原告,并于2010年6月30日口头通知原告,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6月30日终止。原告在被告任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以替代费的形式全额支付。原告声称被告欠他的评估工资和假期工资,但被法院驳回,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与被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该协议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行为。该协议应被视为合法有效。达成协议后,原告接受并收到被告支付的3000元赔偿,视为原被告一次性解决了双方争议。因此,原告起诉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承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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