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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公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6 13:45:02 阅读数:154

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当我们加入一家新公司时,我们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发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本人辞职或用人单位涉嫌违法。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充规定是什么?下面的小系列网已经整理出相关的内容供你回答。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中外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二、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应根据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半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补偿。

第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属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员工应与公司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完成工作交接和各种辞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30份辞职文件、迁出户籍和人事档案、归还办公设备、卡片等。)一个月内按公司要求,否则公司有权不支付辞职补偿金。如果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公司将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算并向员工分配经济补偿金。

四.保险的处理

员工终止或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后,公司将不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原则上,辞职员工应以自己的名义到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为确保离职员工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获得新的保障之前,其社会保障的连续性,离职员工可在自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前提下,委托公司人事服务中心以其个人名义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商业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大病和人寿保险等。员工享有的和公司出资购买的)原则上应在员工辞职后中断,但在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终止要求之前仍然有效,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f)

根据《劳动关系终止补充规定》,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对经济补偿有明确规定,对发放经济补偿有一定规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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