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4 2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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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刚刚申请了一份公司的工作。入职前,公司应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力资源经理告诉我,培训期不是正式的工作,我每月的生活费是400元。培训期满后,公司将根据我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我。人事经理的声明有法律依据吗?
回答:
人事经理的声明没有法律依据。 第3条规定,工人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工人的权利,也是雇主的义务。培训是一种就业形式,也是企业就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从培训的第一天起,你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贵公司给你400元生活费的做法也违反了2011年最低工资1160元。
资料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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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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