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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市承包租赁柜台员工究竟与谁有劳动关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5 07:12:02 阅读数:248

莒县一家超市于2011年9月2日与俞某签订合同,俞某承包超市面食柜台经营面食业务。

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9月2日。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没有营业执照。自2011年10月3日起,王就在一家承包的面食柜台工作。2012年8月25日,王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住院。

2012年9月,王以莒县某超市为用人单位,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暂停工伤认定通知书,认为王与莒县某超市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要求王就该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王申请仲裁。2012年11月25日,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与莒县一家超市存在劳动关系。莒县一家超市拒绝接受该判决,并起诉法院,要求确认王与莒县一家超市没有劳动关系。经审理,法院认定于在莒县某超市承包面食柜台时,无营业执照,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根据《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第1条:“在租赁和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人或承包人没有营业执照,只有个人(或合伙企业)会与出租人或发包人签订租赁(或合同)合同。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出租人或发包人应视为事故单位。”参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福利部[2005]12号)第4条:“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项目(企业)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就业主体责任。”应当承认,王与莒县一家超市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裁定王与莒县一家超市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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