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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6 10:09:02 阅读数:109

具体情况:

2009年,唐只身从江西老家来到上海。由于他的教育水平低和缺乏工作技能,他一直从事艰苦的体力劳动。2010年,经老乡介绍,唐在上海一家业务量较大的快递公司做快递工作,但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开始工作的时候,唐每天都很早出门,很晚回家。尽管他工作努力,但他认为自己能在大城市站住脚,并且非常满意。

2012年9月,快递公司的业务直线下降。于是,公司向包括唐在内的近200名快递员发出通知,要求所有人工作到2012年10月20日,公司还将所有快递员的工资结算到这一天。这一宣布无疑是对唐的无情打击。

老乡给了唐一个主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不能随便“放人”,也就是说,它真的要“放人”,而且公司要给钱,也就是承担经济赔偿。因此,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公司说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经济补偿。这让唐很失望。

网络边肖评论:

唐遇到的问题可能是许多农民工兄弟在城市工作时遇到的常见问题。因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工人们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许多雇主往往通过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就业责任,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并充分保护工人的基本权利。

根据劳动和社会福利部2005年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以下证据,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名册)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其他文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及其他招聘记录;4.出席记录;5.其他劳工的证词。

那么,如果唐与快递公司可以算是事实劳动关系,而快递公司无理解雇唐和其他快递员工,他们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呢?

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解除或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向原劳动部请示。2001年11月26日,前劳动部答复说:“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该函仅回答在这种情况下终止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回答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如何支付的问题。

此后,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就此问题向原劳动部劳动工资司请示。该司作出了回应。其内容如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的规定处理。

即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一方提出终止实际劳动关系并与另一方达成一致,雇主应支付相当于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受“十二个月工资封顶”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像本案这样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外,还有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雇佣关系。对于这一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样,在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雇主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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