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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乡镇耕地有哪些保护制度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6 09:09:02 阅读数:236

第一,确保行政区域达到预期目标

1.稳定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修建房屋、砖窑和矿山;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具备良好耕作条件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业和果业;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饲养畜禽,以及其他严重破坏养殖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时,必须依法补充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耕地;落实县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积极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辖区内项目的争议调解;严禁在耕地范围内倾倒土壤和废弃物;农民个人建房占用的耕地由镇政府统一控制,不突破县下达的计划指标。农村村民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的闲置土地、旧宅基地、荒山、荒坡和弃土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开“天窗”建房。

4.不要越权批地。

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村民建房用地的初审、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

5、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逐年减少,如有非法占用耕地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向镇政府或福田国土资源管理处报告。

6、加强规划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使普法率达到95%以上。

二、镇政府将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村级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标准化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考试内容:

(一)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用途,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二)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三)擅自交易、非法买卖土地,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四)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采区内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五)宅基地非法建造、私自承诺、私自收费、按程序报批的。以上行为有影响的,对村(社区、管理处)的书记、主任及相关村干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问责局长、局长在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减全部土地分值;情节严重的,依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罢免秘书、主任。如果案件构成刑事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处理。

三。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责任人变更时,由继任人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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