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赔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和雇主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员工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无论其就业形式如何,都应享有劳动保护权。因此,如果雇员因完成其雇主的工作而遭受痛苦,也应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对待他。
第二,雇主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利益。从雇主和雇员的经济状况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正常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错,有时雇主真的有错。如果认定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将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表面上看,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加重了。然而,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将其损失分配给公众。因此,如果雇主承担无过失责任,实际上不会增加雇主的负担。
第三,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理由: 第一,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能够控制这些危险; 第三,利益相关者承担风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第四,尽管雇主承担着危险的责任
第四,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是现代民法的一般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法国、英美法系国家的劳动赔偿条例通常规定,雇主对其雇员的伤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事故不是由雇主的过失造成的,雇主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第《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在确立雇员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时,没有必要考虑或推定雇主和雇员的过错,雇员在就业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是归责的最终要素。第四,雇主责任的构成
雇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对雇员遭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者必须是雇员
雇员是雇佣合同的一方。至于雇员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雇员的含义作出规定。在我看来,雇员是由雇主根据雇佣合同选择的人,在他的监督下执行雇佣任务并获得报酬。因此,判断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取决于雇佣合同关系的存在,不仅取决于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关系,还取决于行为时的事实关系,即行为人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以及是否受雇主监督。雇员必须由雇主挑选,并在其监督下为雇主提供服务。那些不在其直接监督下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不是雇员。例如,在定作人和定作人之间,虽然定作人选择和服务定作人,但定作人独立工作,不受定作人的直接监督,所以定作人不是雇员。帮手不是雇员。助手不受助手的监督。劳动者在帮助劳动者时受到伤害的,应当按照一般民事责任处理。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双方可以分担民事责任。
(二)从业人员在完成就业时因工伤事故必须遭受损害的
雇主责任的产生是基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因此,只有当雇员在工作完成期间遭受损害,并且雇员在就业完成期间没有遭受损害,雇主才能够承担责任,因此雇主没有责任。即使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受损害,如果损害不是由工业事故造成的,雇主也不承担责任。员工在工作中因心脏病昏迷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雇佣范围是决定雇主责任的关键问题。判断员工是否在就业中受到伤害主要取决于员工的伤害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员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员工的活动与就业之间的关联程度; 第二是员工遭受损失的时间,即员工在受雇期间是否遭受损失。这里的就业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就业与就业有关; 第三,雇员遭受损害的地方,即当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是他们应该出现的地方。这主要是为了考察发生损害的地点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但不限于雇员完成就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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