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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雇主怎样免责,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3 19:54:01 阅读数:428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侵权责任和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对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当对用人单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以雇佣合同为基础。雇佣合同是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用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服务,雇主向提供服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个人关系,即在雇佣期间,雇员的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员工按照雇主的意愿所做的行为实际上等同于雇主自己所做的行为。 第二,雇主和雇员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损害事实是由雇员直接造成的,但用人单位的作为和不作为,如对雇员的不当选择和对监督管理的忽视,是造成损害事实的主要原因。 第三,雇员在受雇期间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担这些利益,雇员也相应地得到报酬。

在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的过程中,雇员可能会伤害自己。雇主是否应对这种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过失责任还是无过失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侵权责任、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对员工的侵权责任有相关规定,但没有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关于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责任的确定,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雇主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来解决,雇主没有过错,即没有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雇主,过错责任适用于雇员。根据雇员过错的大小,雇主的责任可以相应减少,部分损失由雇员自己承担; 第三,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失责任,除非雇主能证明他有免责权,否则他应承担一切民事责任。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以下是对雇主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的分析和阐述,以探讨在审理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对雇员损害的司法救济。如果有任何错误,请批评并改正。

首先,雇主应对雇员在履行职责时遭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达字第1 《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号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这是工人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任意违反它。”这种答辩精神对审理职工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雇主应对雇员在履行职责时遭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首先,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应保持利益平衡。 第二,雇员为雇主做某些工作,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提供适合服务的工作条件,如提供适当的生产设施、安全的工作场所和适当的安全工作系统,以确保雇员在完成工作时不受伤害。如果雇主未能履行其确保员工安全的义务,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将不予追究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工作时遭受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原因是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劳动保护;雇主的责任不是由于他违反雇用合同而产生的义务,而是由于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普遍义务。用人单位侵害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劳动者的债权。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雇主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根据上述意见,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用人单位的责任,以此为依据的权威案例为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号公布的《张*起、张*莉诉张*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该案的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张锡真违章强迫劳动,造成劳动者伤后死亡,明显是主观过错,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的代理人违反了规定,犯了明显的错误,因此原告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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