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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1 07:18:01 阅读数:204

[t]该争议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引起,企业的做法明显违法,仲裁机构的裁决完全正确。企业违法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如一方需要续签合同,应遵循《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对方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任何拖延、欺骗或胁迫要求对方续签合同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徐明确表示不愿意续签合同,要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工厂故意拖延并拒绝处理,这是违法的。

二是工具厂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能视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本案中,在徐明确表示不续签合同后,工具厂故意拖延合同的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因为工厂说要到6月底才退还1000元定金,这不是工人自愿的,徐并不承认。

退一步说,即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也无权要求徐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因此,工具厂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不办理徐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是违法的,其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工具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风险是违法的,而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拒绝归还更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1994年8月16日,原劳动部1994年第256号文件明确指出,目前,一些企业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员工收取金钱和实物作为“进厂保证金”或“风险基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本案中,该工具厂不仅非法收取徐的入资抵押款1000元,还以不退还的方式强迫徐续签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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