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视同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说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员工的集体福利可以分为三类:
1)为方便工人生活和减少家务劳动而组织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如食堂、护理室、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店、缝纫组、洗衣房、诊所、疗养院等。以及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等。
浴室、理发店、缝纫组、洗衣房、诊所和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动成本。
2)为满足员工的不同需求,满足他们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需求,降低他们的生活费用而设立的各种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贴、通勤补贴、探亲路费、清洁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煤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卫生费、书报、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出差等。
3)各种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等。旨在活跃和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成本是否在上述员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内,确定成本是否属于劳动保护费或员工福利费,如属于扣除范围,则计入员工福利费,否则计入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险支出是指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
据此,边肖解释说,职工福利费与福利费的区别在于,劳动保护费是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提供上述物品的需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而福利费是具有普遍性的福利费。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可以扣除,不得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替代按规定应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根据有效的扣除凭证税前扣除,以现金支付的劳动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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