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笔迹和印刷合法有效。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书写或印刷。
然而,最终,工人和雇主负责人的姓名需要双方签字,不能打印。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协议。
雇主的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由于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遵守。
(2)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劳动定额,劳动者应当在无特殊情况下完成。
(3)评估工人职业技能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考核结果安排合适的工作和奖金。
(4)有权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自己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5)合法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求,依法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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