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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工作证就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20 22:24:02 阅读数:232

肖萍问:我加入公司时,口头上同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等福利,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后,公司决定解雇我,因为业务方向调整需要裁员。我建议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公司应该支付我工作期间两倍的工资。公司表示,在我加入公司的第二天,公司向我发放了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证,证明我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我通常用我的工作证与外界交流,也就是说,工作证是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体现。

请问,公司是正当的吗?

公司的原因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有相同的内容,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两倍的工资,只是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是否发放劳动许可证,也没有将发放的劳动许可证作为例外。此外,劳动合同和工作许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工作证只是一份表明某人在某个单位工作的文件,不能反映和确定该人与该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适当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文件第2条第2项规定,工作许可证仅在雇主未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确定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文件之一,而不是将工作许可证作为合同依据之一,也不是将工作许可证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体现。正因为公司只给你发了工作证,并就相关事宜做了口头协议,而没有就雇佣事宜达成书面协议,这意味着他们之间没有真正的书面劳动合同,这也决定了公司必须承担支付你两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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