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单独履行社会职能的企业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动费用。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提供各种补贴和非货币福利
(一)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
(4)取暖费用补贴;
供暖补贴又称“冬季供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1979]176号文件规定的冬季供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供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取暖费。具体扣款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有不同的规定,并注意地方政府的报销范围。
(5)员工防暑降温费用;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抵御高温而发放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冷饮不能冲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员工防暑降温费用与企业发放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虎子[1980]65号)规定,“在夏季向高温露天作业的工人提供冷饮是保护这些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防止中暑的辅助措施。一般来说,它是由相关单位准备的,并供应一定量的盐类饮料,集体供应和共享用于饮用,在金钱和实物上没有折扣。这不是一种无益的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夏季支付的冷饮不属于防暑降温费用,也不属于福利费用,而是劳动保护费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发放给员工在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因为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号文件(劳综虎子[1980]65号)中“集体供应、共同饮酒、发现金钱和实物不打折”的规定。目前,对于这些费用是福利费用还是工资没有明确的规定。
(六)职工困难补助;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贴。具体扣款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与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之间的区别。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号文件(国税发[1995]155号)规定:“职工困难津贴是指纳税人或其家属因特定事件或原因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津贴,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从留存的福利基金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津贴。”虽然该文件已经失效,但这一解释具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款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七)救济费用;
文件没有明确说明减免费用是多少。减免费用一般有三种。一是国家民政厅发放的减免费,与企业关系不大; 第二类是下文将要提到的养老金和救济费,另一类是疾病救济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件(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也称为“通勤费用”,一般按照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边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料费作为员工的交通补贴。
(10)丧葬津贴;
根据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对退休、退职、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具体扣款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1)养老金;
根据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号文(财社字[1996]175号),抚恤费和救济费是指企业为供养已故退休、退职人员的直系亲属而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扣款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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