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劳动 > 事实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订立劳动合同要关注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22:09:01 阅读数:194

网友提问: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答: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如劳动者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以外,劳动者提出按照劳动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充。工作场所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遵循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规定的,以约定为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的认证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劳动者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届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该协议为准。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从本单位就业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终止条件。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