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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的赔偿,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0 10:57:02 阅读数:188

2007年9月1日,张加入上海一家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自2008年4月4日起,张还担任某公司中*店的副总经理。2009年4月26日,一家公司的*商店停止营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或变更,但张仍在公司工作。

2010年6月4日和2010年6月6日,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张发送了《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称,由于一家公司的*商店关闭,双方未能就新工作达成一致。因此,“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0年6月21日正式终止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6月8日至6月20日的10天由公司安排。

2010年7月20日,张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某公司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在恢复期间支付工资。

律师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如下:1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可以随时终止的事实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终结的特殊性是什么,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和程序?

首先,我们应该弄清楚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事实上,与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只缺少有效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异议。那么,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以“终止”吗?根据现行司法实践,事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对合同的期限也没有约定。因此,如无特殊情况,双方可因未能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而终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合法原因之一。但是,在终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从而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本案中,甲公司不反对与张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就本案的理由而言,某公司明确表示“由于某公司*店的关闭,双方未能就新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公司决定从2010年6月21日起正式终止与您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该理由已得到澄清,因此有必要证明该理由的合法性。如不能证明存在“停业、未达成一致”等事实,仍应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本案中,某公司的*店确实于2009年4月26日停止营业,但在此之后,张在某公司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并得到了实际履行。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以“停业”为由与张解除劳动关系,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我们应该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和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责任。当然,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后,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少于一年,张灿仍按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处理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5.虽然雇主和雇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雇员已经成为雇主的一员,在身份上有从属关系。如果双方确实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实际支付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的;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和监督的职能;

(三)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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