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4 0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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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对童工或者童工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前款规定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其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1.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对残疾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本身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的发起人或者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对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前两种情况,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童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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