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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01 22:12:02 阅读数:250

新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至地方、州、市人社局,以及集团公司、驻疆中央单位和相关单位。《通知》对工商登记、过渡期标准化就业率等八个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下面,我们将了解《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的具体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

根据《修改决定》的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为前置许可。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以取得行政许可为前提,办理工商登记。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社发[2014]37号)的要求,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关于调整过渡期就业比例的问题

根据《派遣规定》的规定,在本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派遣的员工人数超过总就业人数10%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减少到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新人办[2014]109号)的要求,制定就业调整计划,明确降低派遣劳动者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就业调整计划报当地(州、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修改决定》为确保就业调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减少派遣员工总数,在降低就业率过程中因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而新使用的派遣员工必须纳入就业调整计划的降低比例范围。

三、行政许可被撤销、撤销、不予延续的

根据《许可办法》和《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社发[2013]115号)的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日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未延期、撤销或撤销,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直至派遣期届满。

四、关于实行同工同酬

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同工同酬规定》,对派遣员工和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人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9条追究法律责任。

V.关于辅助岗位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和用工的辅助岗位范围,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未按规定确定辅助岗位范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派遣规定》第22条追究法律责任。

六、关于派遣员工工伤的问题

被派遣员工在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其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工伤事故。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

其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政策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辖区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政策,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其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非本地注册员工到位于其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的本地用工单位工作。

八、关于劳务派遣向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应调整劳务派遣原有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劳动者管理模式,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合理确定管理边界,防止相关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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