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1.第《劳动合同法》号法令规定,派遣工人有权与用人单位的工人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近似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近似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也就是说,在同一雇主中处于相同职位的雇员,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在工资支付方面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待遇。
2.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部分或大部分员工先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指定这些员工与劳务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再将这些员工送回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变得聪明,试图通过逆向派遣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特别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这是违法的。法定的劳务派遣程序应该是:首先,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反向调度的目的是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承认的。
中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扣减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员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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