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30 07: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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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劳务派遣无效。
案例介绍:Ami在一家制造单位工作了10年,合同每年续签一次。去年年底,就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该公司突然决定像Ami这样的76名员工全部转入派遣雇佣模式。根据这一决定,这76名员工必须在年底前与公司设立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原来的员工变更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梅非常不安,担心被派遣工人的待遇,并对公司做法的合法性有所怀疑。专家解释: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成立了劳务派遣公司,将原来的员工送回原来的岗位。事实上,劳动者的工作没有变化,但他们的地位已经从原来的企业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这样,如果企业要“裁掉”这部分“劳务派遣工”,就不需要与工人谈判,也不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法定裁员程序。只需与“自己”达成共识,就能实现裁员的目标。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不稳定的临时性就业,往往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理利益而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实行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是“不能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因此,Ami所谓的“劳务派遣”是无效的。根据法律,她的身份仍然是原来的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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