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劳动 >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否需要资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9 20:39:01 阅读数:170

如果您不知道《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也不知道如何操作,以下是网站汇编的相关内容。听取网站给出的具体意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尹为民部长

2013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及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及相关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监督电话,并在其网站和至少一份区域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许可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期、撤销、撤销和注销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等,适合开展业务;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与雇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不予受理决定书》应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有效期、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