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4号和国税发[2009]2号文,我厂是否需要编制关联交易报表及同期数据?我厂采用查帐征收的方式,但查帐报告从未发给税务局,税务局也没有要求我厂提供。专家回复:关于贵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数据,有必要确定是否有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的判断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或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如果一方通过中介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只要一方持有中介超过25%的股份,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应根据中介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借款占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一方借款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至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对方委派,或者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至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有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董事会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的劳务。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有实质性控制,或者双方存在其他利益相关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的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股东享有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庭和亲属关系。如果有关联企业,还需要确定其是否符合可以免于编制同期数据的条件。符合要求的,可以免于配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配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15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编制同期数据: (1)年度关联购销金额(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低于2亿元,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按收付汇金额计算)低于4000万元。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当年的执行成本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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