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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8 09:21:02 阅读数:129

如果您不知道《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也不知道如何操作,以下是编制的相关内容。听听给出的具体意见。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第二节(共11条第57-67款)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仅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若干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所需的培训;

(五)连续就业,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中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劳务派遣有五项特殊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劳务派遣业务和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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