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中介支付的报酬是多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中介为委托人提供了合同机会或在介绍后完成了中介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所谓促进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合法有效成立。应当指出,只要合同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就无关紧要了。例如,在有条件合同成立后,由于条件没有实现,合同就没有生效,因此不能认为中介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如果被促进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视为促进了合同的成立,中介仍然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2)由于中介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客户故意拒绝中介已经完成的中介服务,以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然后由于中介而与他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并不丧失索赔权,因为中介在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前提下行使索赔权。
(3)委托人是否向中介人付款,付款金额原则上按照中介合同约定。在这里,合同中的协议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明确。
中介合同中对中介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人和中介可以通过约定补充;补充协议仍未达成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解决,可以根据中介的劳务情况合理确定。所谓理性应该考虑多种原因,如时间、精力、物质资源、财力、人力和中介事务的难度。(四)报酬支付人。在报告中介机构时,由于中介机构只向委托人报告签约机会,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中介机构的报酬应由委托人支付。在媒体中介合同中,中介不仅为客户提供了报告合同的机会,还要求第三方为合同提供便利。由于中介的中介活动,委托人和第三人都有法律关系,委托人和第三人都从中受益。因此,一般而言,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约定,中介的报酬应由客户和因媒体中介而签订合同的第三人平等承担。
相关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中介人的劳务情况合理确定。因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而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均承担中介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承担。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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