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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我国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1 09:24:02 阅读数:306

中国的公共机构能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吗?* *鉴于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趋于饱和,2011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将其开发重点转移到正在经历城市化和转型的二线城市。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二线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建委申请负责某一地区旧住宅区的征收工作。根据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的材料,市建委授权其负责向社会征集。土地储备中心获得授权后,发布了其起草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委托XX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旧社区公告栏中负责此次征收活动的具体工作的征收公告。社区14户居民认为土地储备中心机构不具备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资格,无权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由政府负责,由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结合本案,土地储备中心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房屋征收部门,无权发布征收决定。

此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权授予公共机构。

附件:什么是公共机构?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下的社会公共组织,无生产收入,由公共财政支付,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动服务。

机构接受政府的领导,是以组织或机构形式存在的法律实体。与企业相比,单位和事业单位有以下特点: 第一,不以利润为目标; 第二,财政和其他单位拨付的资金主要不是通过收购获得的经济效益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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