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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什么弊端,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3 13:30:04 阅读数:188

如果你不知道“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知识,也不知道如何做,下面是编制的相关内容。听听给出的具体意见。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适合经营的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63条修改为:“派遣工人有权与用人单位的工人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没有同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近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

“前款所称临时工作,是指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辅助工作是指为主要业务工作提供服务的非主要业务工作;替代性工作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当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全日制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能够被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将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根据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实施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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