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5 14: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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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许多工人和雇主并不完全理解,因此他们在商定试用期时违反了相关规定。
那么,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作用是什么,试用期如何在劳动合同中得到正确的约定?所谓试用期,也称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供双方相互理解和选择。目的是让工人和雇主互相检查,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可以”一词表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不是必要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同意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同意试用期,就必须遵守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订立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应规定如下六点: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不应由用人单位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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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不满两年的,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半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两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试用期可以在六个月内约定。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计入劳动合同之外,即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重新就业后改变工作或工作类型的工人,未改变工作的工人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变更工种的,试用期可以重新约定;如果工作类型没有改变,试用期不再同意。 (6)试用期不得延长。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者认为不适合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调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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