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双方相互同意的体现。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随时终止合同,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这里的“承租人”一词应扩大到包括承租人的共同居住者、共同使用者和对租赁财产的安全感兴趣的其他人。
在一般销售合同中,如果买方知道标的物有缺陷,但仍购买,卖方一般应免除责任,买方不得终止合同。但是,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
承租人即使知道租赁物存在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缺陷,但仍决定租赁租赁物的,可允许其终止合同,但在合同终止前,承租人应对租赁物的危险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即使知道存在危险,承租人仍希望租赁租赁租赁物。 并且认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主观过错,因此也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租赁物的部分损坏或损失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仅部分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入,不足以影响合同整体目的的实现,承租人不能因此终止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原同居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并可以解除合同。
就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它是为了保护房客的同居者的利益,并防止房客的同居者在他死后由于与房客没有合法的继承关系而突然变得无助。
既然这是授权,同居者自然可以选择。如果它认为它不需要这种保护和特殊照顾,它将终止租赁合同而不继续。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继承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他可以根据与承租人的关系取得承租人的地位。4.由于第三人主张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不能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应当考虑的是,能否解除合同并不取决于是否有第三方的索赔,而是取决于这种索赔是否确实阻止了承租人使用和赚取租赁财产,从而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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