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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如何确定合同终止的原因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4 14:20:02 阅读数:253

从整个合同法体系来看,合同终止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引起的,例如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二类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如清算、混淆。

第三类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合同无效、被撤销。《合同法》第91条将这些原因细分为:

(1)债务已按照协议履行。这是终止合同最重要和最正常的原因。在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将得到清偿,合同将被完全消灭,不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

大陆法系称之为清算,可以达到消灭债权的效果。它与履行是同义的,唯一的区别是履行是从合同的有效性角度出发,而清算是从合同消灭的角度出发。因此,业绩规则与清算规则相同。由于合同法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履行规则,合同法没有在本章中重新规定还款规则以简化法律。

(2)合同终止。大陆法系将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救济和特殊的合同责任。因此,合同解除制度仅限于解除一方当事人行使的解除权,这在性质上不同于导致合同终止的正常起源。因此,合同的解除不受合同解除制度的限制。但是,在我国以往的合同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解除终止权和解除协议一直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合同解除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这一点从原三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合同法》中解除制度的设计遵循了中国合同法的惯例,坚持将协议解除纳入解除条款。另一方面,它吸收了两大法系成熟的撤销权制度,从而完善了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此外,解除制度是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来定位的,这样协议的解除和撤销权的解除就统一在合同解除的结果上,从而调和了两者之间的性质差异。这种立法安排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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