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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雇员工有什么补偿,雇员提前解雇补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4 10:40:03 阅读数:312

本文中的专家将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进行解释。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它对劳动者造成的不是违约赔偿,而是经济赔偿。

 【违约责任】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法律分析

目前,由员工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劳动争议是由大学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不久辞职引起的。单位要求辞职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辞职员工质疑巨额薪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学生们发出了“走进社会,拿刀”的哀嚎。劳动仲裁、司法和法律界广泛关注员工离职补偿金过高的问题,也有不同的理解。

第《劳动法》号法令第31条规定,"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这确立了劳动者单方面辞职的权利。对工人的辞职没有实质性要求,只要求提前通知的义务。《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十分明确,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其目的是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及其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和爱好选择最合适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自己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终止劳动合同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第三十一条有许多疑问。认为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和约束力,用人单位的人权就不能得到保障,影响用人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正常安排。用人单位的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要求劳动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用人单位不招用或者聘用不在一人之下的特定劳动者,这是劳动者的“替代性”。任何符合工作要求的工人都能完成他或她承担的工作。没有特定的工人,任何工作都无法完成。中国有句民间谚语,“如果一个屠夫死了,他或她必须吃带毛的猪。”这个意思用一种非常流行和准确的方式表达。

《劳动法》第31条规定,雇员有“提前30天”和“书面通知”的义务,以确保雇主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招聘和雇用新雇员,在雇员辞职前完成交接和替换工作,而不影响雇主的工作和生产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只赔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此外,补偿只发生在用人单位有上述经济损失时,工人也有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与劳动者月工资相比,“违约金”极高,一般比劳动者年工资高出2-3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终止劳动合同是行使法律授权,不违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涉及支付违约金。即使所谓的“违约金”被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也应当合理限制。

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对员工的赔偿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而是经济赔偿。根据前劳动部《劳动法》,雇主的补偿金额也是“根据雇员在单位工作的年数,相当于每工作一整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下,员工的离职赔偿责任过重,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根本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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