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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破产买方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买方要求终止合同怎么办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4 07:20:03 阅读数:249

【案情】2007年3月,张与王在九江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张以20万元向王出售房屋。房子将于5月1日交付,违约金为3万元。房价是在同一天收取的。后来王得知,刘早在2006年2月就买下了这栋房子。王要求张退款,但没有成功,所以他在2008年9月起诉,要求: 1、解除合同并退还20万元;2.支付违约金3万元;3.赔偿损失9万元(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分歧】对合同是否有效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本案无权处分,张构成欺诈,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标的物,不能履行,合同无效,但原告王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是以有效合同为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王直接起诉法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因是,如果是法定解除,即王某依据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张某时,合同即被通知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终止的有效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即使张没有房屋(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处分权),张与王之间的合同此时仍应有效(即《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其效力尚未确定,也不是无效。这是因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成立并生效的,但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合同的有效性不一定受双方的善意或恶意(欺诈)以及是否有任何处置权的影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欺诈性自然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是指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恶意串通)不是指合同一方是否知道该房屋是否已经出售给他人,如果不知道,市场经济如何繁荣?

第二,支持原告终止合同的依据是引用《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从本文的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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