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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与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3 16:20:03 阅读数:287

现在每个人的生活条件都越来越好了。为了确保他们的家庭受到保护,他们通常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是汽车保险和财产保险。当我们购买保险时,我们都与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合同。然而,保险合同将在它结束的那天结束。那么是什么?以下无忧找律师是对你的详细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1、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到期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也不论是否有保险赔偿,保险合同都应当及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应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延长保险期限或延续原保险合同,而是签订另一份新的保险合同。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它是指在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支付所有保险利益的义务后,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即使保险期尚未到期,保险合同也将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主体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例如,在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在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天内终止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标的未分配部分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部分灭失后,保险标的的状态和所面临的风险发生了变化,允许双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因发生非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标的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险中,这是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

指保险合同一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定解除。

二、保险合同解除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指保险合同解除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追溯效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不具有追溯效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予退还保险费。

2.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被终止,保险人将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止收取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保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和解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意,实事求是地进行谈判,相互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一般来说,谈判与和解有两种方法:自我和解和由第三方主持的和解。

2、仲裁

仲裁是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双方愿意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仲裁。仲裁员将以仲裁人而不是调停人的身份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3、诉讼

保险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诉讼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保险人不享有这一权利。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还应仔细检查注意事项,严格遵守合同内容。纠纷发生后,问题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解决。这就是“”的全部内容。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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